民法總則定金的比例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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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當中的很多交易都會涉及到定金的問題,就拿大家比較常見的在購房的過程當中,簽訂合同的時候,開發商就會要求購房者交納一定的購房定金。但是我國公民要知道的是國家針對定金的最高比例問題是有所限制的。

民法總則定金的比例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下面本站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民法典》定金的比例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定金的比例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發生購房定金糾紛要怎麼辦?

無論一手房買賣還是二手房買賣,在簽訂正式合同之前,下家一般都要先支付定金,定金的作用是為了確保雙方簽訂正式合同。關於定金引起的糾紛有以下三種:

1、付了定金以後,其中一方違約,守約方可按照定金罰則處理,也就是説下家違約的話,上家可以沒收定金;上家違約的話,下家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2、付了定金以後,雙方對定金合同以外的其他內容不能達成一致,而這些內容與履行合同有密切的關係,比如付了定金後下家才知道房屋還有抵押,而上家又需要用下家的房款來提前還貸,如不能協商一致,這時下家就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合同,上家應當返還定金(不是雙倍返還)。但要注意的是這些在定金合同中未作約定並且在事後不能協商一致的內容應當根據誠信原則和交易習慣來確定,而不能是一方故意提出苛刻的條款造成的。如上家要求籤訂正式買賣合同後一年後再交房,這種要求違反了誠信原則和交易習慣,在不能協商一致時應當認為是上家違約。

3、付了定金以後,定金並沒有交到上家手上,而是根據定金合同或居間協議交給中介保管。如果定金合同約定定金由中介保管的,那麼定金合同就生效了,上家不能以自己沒收到定金為理由,主張自己可以不受定金合同約束。

三、逾期交房購房者怎麼索賠?

購買商品房期房時,房屋正在建設過程當中,由於施工中一些不可預見的因素,都有可能造成竣工時間推遲。購房者在體諒開發商的延期交付的同時,也不應放棄追償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法律人士認為,只要開發商存在違約,購房者就有權追償。也就是説,即使開發商延期交房一天,購房者也有權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當然,實際操作時,購房者、開發商不可能每天對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進行結算。因此,許多法律人士認為,購房者在交房當天提出結算延期交房違約金較為合適。

如果購房遭遇逾期交房,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的同時,應向開發商提出索賠要求。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給開發商一定的、合理的支付期限,並書面告知開發商。

我國《民法典》當中規定,定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所以大家在交定金的時候,如果對方要求支付的定金比例過高的話,這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並且對方要求的定金比例如果超出20%的話,實質上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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