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的適用問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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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了保護光大百姓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他人影響。我國制定了相應的民法,對這類事件進行相關解答。對公民與公民之間的責任和義務進行詳細的劃分。那民法總則的適用問題的相關解答都有哪些內容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

民法總則的適用問題是什麼?

1、明確胎兒有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

草案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權利能力是一個人能否享受民事權利的前提,如果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則無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

民法總則草案認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為保護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權利,有必要在需要對胎兒利益進行保護時,賦予胎兒一定的民事權利。

解讀: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從兩方面對胎兒權益進行保護。第一,從繼承的角度,要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體現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權之後,例如在出生前因不當行為導致胎兒的出生缺陷等,胎兒出生之後可以獨立請求賠償。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從十週歲下調至六週歲

草案第十八條: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條:不滿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考慮到一個人對自身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法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規定,這意味着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範圍內(一般在與自己的智識水平相當的範圍內)享有權利。在之前的民法通則中,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草案認為,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解讀:對比發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標準由十週歲下調到六週歲。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現在兒童的心智水平和發育狀況,遠遠高於以前同階段的水平。六週歲也是未成年人入小學一年級的年齡,此階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可以獨立實施民事行為,並且能對自己的一些行為作出獨立的判斷。將年齡下限進行下調,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3、法律明確“生活無法自理的老年人須得到監護”

草案第二十條:不能辨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草案此次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識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範圍,這意味着有利於保護這些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也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更好維護老年人權益。

解讀:民法通則把監護的人羣分為兩類,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經過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補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60週歲以上),可以通過意定監護、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進行保護。但是,仍有部分人羣沒有列入其中。例如,一些高齡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礙者等,失去了獨立判斷的能力。因此,草案作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的規定,將監護對象的範圍予以擴大,加強了對弱勢羣體的保護。

4、特別強調撫養贍養義務

民法總則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

解讀:近些年來,侵害未成年人、老人的一些現象時有發生,上述規定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規定,此次在草案中進一步強調了父母對於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以強調家庭責任,弘揚我國的傳統美德。

對我國公民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做詳細的解答。規定我國的出生的嬰兒具有相應的撫養權和繼承權、接受贈與權,這主要是對這部分較為弱勢的人羣做強有力的保護。我國的相關責任人一定要認真執行這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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