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合同效力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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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為一項重要的依據,在日常生活當中對各行各業都起到着無可替代的作用。合同在某些情況下是雙方合作的一個重要的紐帶,並且大家也都知道,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合同一經簽訂就具備了法律效力,違反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是民法總則對合同效力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總則對合同效力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總則對合同效力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1、民事法律行為包含合同無效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理解與適用:涉及第三人時如何處理,有待明確。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理解與適用:但書部分確指“違反強制性規定中的管理性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無疑,與《合同法》解釋規定一致。管理性規定通常表現為對市場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理解與適用:與“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關係有待明確。

(6)部分無效、部分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理解與適用:這一點與《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2、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

(1)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折價補償

第一百五十七條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理解與適用:不論過錯

(3)賠償損失

第一百五十七條後半部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理解與適用:過錯損害賠償

以上的民事行為會導致簽署的合同無效。

我國民法總則中詳細的規定了幾種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合同的簽訂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法規,在虛假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有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下籤訂的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等幾種情況下,合同都是無效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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