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靜安區公租房申請需要遵守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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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靜安區公租房申請需要遵守什麼規定?

上海靜安區公租房申請需要遵守什麼規定?

《靜安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供應和租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適用範圍

公共租賃住房,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及投資,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供應給本市青年職工、引進人才和來滬務工人員及其他常住人口,緩解其階段性住房困難的保障性住房。

適用於本區公共租賃住房(不含用作廉租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准入資格申請與審核、輪候與配租和租後管理等工作。

第二條 工作職責

上海市靜安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公共租賃住房行政管理指導與監督工作。

上海市靜安區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簡稱區住房保障機構)負責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和審核。

上海市閘北公共租賃住房投資運營有限公司、上海靜安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區運營機構)負責靜安區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措和運營管理日常工作,並受區住房保障機構的委託和授權,設立集中受理窗口,具體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按照“區政府指導、相關部門支持、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的要求,注重體現公共服務功能,堅持市場機制運作,做到自主經營,統籌收支,產權清晰,管理規範。拓寬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通過新建、改建、收購、租賃等多種方式,推進區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資建設管理。

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解決區運營機構在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過程中遇到的相關問題。

區屬各相關行政職能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市、區政府有關文件的規定,積極支持配合區運營機構工作,促進區公租房運營機構正常運行。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三條 供應對象

本區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為存在階段性住房困難的本區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青年職工、引進人才和來滬務工人員及其他常住人口。

第四條 申請主體

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可以是單身申請人、家庭申請人和單位申請人。

(一)單身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異或喪偶人員應個人提出申請,本人為申請人。2名及2名以上同性單身申請人可申請合租,所有申請合租的申請人都需取得准入資格確認書。申請合租需確定1名主申請人代表辦理申請、申報事項,其他為共同申請人。單身合租申請的主申請人辦理申請、申報等事項的行為,視同單身合租申請全體成員的行為。

(二)家庭申請人。已婚人員應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家庭成員關係限為配偶、未婚子女。家庭申請的,需指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主申請人代表家庭辦理申請、申報事項,其他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辦理申請、申報等事項的行為,視同申請家庭全體成員的行為。

(三)單位申請人。各類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可為本單位職工及其家庭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單位申請的,單位統一辦理申請、申報等事項,並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擬安排入住的本單位職工及其家庭成員作為附屬於單位申請人的單身申請人或家庭申請人同時提出申請。

第五條 申請條件

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與本區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

(二)具有本區常住户口,且與本市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證》達到2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年限可合併計算),在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1年以上,與本區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在滬繳納社會保險金,與本區單位簽訂2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且單位同意由單位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或申請家庭全體成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具體參照本市共有產權保障房住房面積核查標準;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政策。

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單位申請人,應為設立在本區範圍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或團體。

第六條 住房面積的計算

申請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全體成員均為本市常住户口人員的,參照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計算的相關規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其中申請人以外其他核定面積人員另有他處住房的,他處住房建築面積不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住房建築面積。

(二)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任一成員為非本市户籍人員的,根據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擁有產權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況核定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核定方式為:在本市擁有產權住房的,按照《房地產權證》記載的產權人及份額分攤計算面積;承租公有住房並持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的,按該處住房內本市户籍人數分攤計算面積;在此基礎上,核定單身申請人或者申請家庭成員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

(三)申請人工作單位在靜安區,但其户籍地位於本市寶山區、閔行區、嘉定區、金山區、奉賢區、松江區、青浦區、崇明區和原南匯區的,其户籍地住房可不計建築面積。

第三章 供應標準

第七條 配租標準

申請人承租的房型配租標準為:

(一)單身申請人可承租1套1居室住房,達到法定晚婚年齡的單身申請人也可以申請1套2居室住房;

(二)申請合租的單身申請人,按1居室1人的標準配租,即:2人可合租1套2居室住房,3人可合租1套3居室住房,依此類推;

(三)家庭申請的可承租1套1居室或多居室住房,其中夫妻一方與異性子女租賃的2人家庭可以承租1套1居室或2居室住房,3人以上家庭可以承租1套1居室或2居室或3居室住房;

(四)單位申請的可承租多套住房,房型配租標準參照本條前3款執行。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第八條 項目供應方案

區運營機構應按本辦法之規定,結合本區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項目情況,提出具體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供應方案,報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向社會公佈並實施。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供應方案應包括項目供應對象、受理地點及期限、應提交的申請材料、房源信息、供應時間、供應標準、租金標準等內容。

第四章 申請受理

第九條 申請方式

兩家區運營機構接受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在本區設立受理窗口,根據規定的申請受理期限,各自受理本運營機構建設籌措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准入資格申請。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申請受理期內,向區運營機構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材料。單位對本單位職工及其家庭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材料負有審查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單位申請時,應同時提交單位申請材料和本單位所屬單身申請人或家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我區申請條件的單位可優先申請房源。

申請人提交申請時,區運營機構應當場核對申請材料是否完整齊全。申請材料提交齊備的,收件日為受理日並當場出具有收件編號的收件單;申請材料提交尚未齊備的,區運營機構應當場退還申請材料,並一次性告知補正要求。收件單編號按申請人申請的時間先後順序實施排序管理。

第十條 禁止同時申請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的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不得同時申請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審核確認

第十一條 審核

申請人准入資格的審核須納入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系統平台統一管理。

區運營機構受理申請後,根據申請房源項目的准入條件,開展核查。居住證年限、社會保險繳納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和婚姻狀況核查主要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單位初審意見為依據,在受理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年限以提出申請之日為截至時點,前溯計算。

住房狀況核查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實施,在區運營機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出具核查結果報告。

核查期間,區運營機構可以向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及其工作單位徵詢相關情況,要求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公示

經核查,認定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在區政府相關網站或受理窗口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日。區運營機構接受實名舉報,並在舉報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

第十三條 資格確認

經核查,認定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符合申請條件,並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運營機構出具登記證明(准入資格確認書);認定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或者公示有異議並經核查成立的,由區運營機構出具審核未通過的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 複核

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單位申請人對區運營機構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區住房保障機構申請複核。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組織複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複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章 配租與輪候

第十五條 配租

區運營機構根據登記的輪候對象和具備供應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數量,向申請人出具《選房告知書》。配租活動可分為集中與常態兩種。集中配租是指在一定時間段內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實施配租活動;常態配租是指在有充足房源的前提下隨時對登記為輪侯對象的申請人實施配租活動。

第十六條 選房

申請人可以根據發佈的房源信息,持以下材料到區運營機構辦理選房手續:

1、准入資格確認書;

2、《選房告知書》;

3、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出示原件)。

單位可以根據發佈的房源信息,持以下材料到區運營機構辦理選房手續: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機關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2、單位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及委託代理書原件;

3、單位職工(職工家庭)授權單位選房的委託書原件。

4、申請人的准入資格確認書、《選房告知書》及身份證複印件。

申請人確認所選房源後,區運營機構應當場出具《簽約通知單》,明確申請人所承租住房的地址、房(室)號以及同住人員。

第十七條 簽約

(一)申請人憑《簽約通知單》,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攜帶本人和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到區運營機構(或指定地點)與區運營機構簽訂《靜安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建立租賃關係。單身申請人必須由本人在規定時間內到場完成簽約。單身合租、和家庭主申請人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現場完成簽約的,可書面委託共同申請人到場簽訂合同。單位憑《簽約通知單》、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單位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及委託代理書原件、單位職工(職工家庭)授權單位簽約的委託書原件在規定時間內到場簽訂合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簽訂租賃合同的,其區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確認書失效,並自逾期日起1年內不得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

(二)單位或申請人與區運營機構簽訂《靜安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後,需在簽訂合同後3個工作日繳納租金、押金等相關費用,完成繳費後,由區運營機構向承租人發出《入住通知書》。

(三)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2年,合同到期後承租人仍需租賃的,區住房保障機構應重新進行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續租,租賃總年限一般不超過6年。

第十八條 入住

承租人在領取《入住通知書》之後1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到所承租住房的物業服務中心辦理入住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入住手續的,其《入住通知書》失效,並自逾期日起1年內不得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九條 輪候

配租住房未成功的申請人,進入輪候期,其准入資格確認書在2年內有效,在區運營公司配租下批次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時可優先配租。

輪候期間,個人申請、單位申請人所屬單身申請人(申請家庭主申請人)的就業、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應及時主動地向區運營公司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准入資格。如審核通過,原准入資格作廢,由區運營公司重新出具准入資格確認書。

申請人在輪候期間放棄准入資格的,自放棄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輪候逾期的(無適配房源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視同申請人放棄准入資格,自逾期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七章 租後管理

第二十條 租賃合同管理

《靜安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由區運營機構制訂並報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承租人對公共租賃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和繼承權,不得擅自轉讓使用權。

租賃合同履行期間,承租人勞動關係或承租單位註冊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承租人應當在1個月內向區運營機構提交相關材料,由區運營機構審核是否符合准入條件。

租賃合同到期後需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期滿前3個月按照準入資格申請程序向區運營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未按規定時間提交書面續租申請的,則視為承租人放棄續租,租賃合同到期後區運營機構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隨即終止。

第二十一條 租金管理

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略低於市場評估價格的標準執行,定期調整。租金價格應報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備案後執行,並向社會公佈。市場租金評估價有效期為1年。在租賃合同期限內,租金不作調整。新簽訂租賃合同或合同到期後重新簽訂的,按最近一次向社會公佈的租金價格執行。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按時向區運營機構繳納租金。在租賃住房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燃氣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區運營機構可指定物業管理公司代為收取,或要求承租人按時支付至相關經營單位。

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其他費用3個月以上的,區運營機構可按合同約定通報承租人和同住人所在單位,承租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做好租金收繳工作。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

非獨立選址建設或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對應項目統一實施物業管理。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區運營機構實施物業管理或選聘專業物業服務機構實施物業管理。

區運營機構或其選聘的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對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承租人應予以配合。

區運營機構或其委託的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對室內裝修、傢俱、設備(包含零部件)進行查驗和保養,承租人應予以配合。

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期間,不得對住房進行裝修;發生設備設施故障的,承租人應及時通知物業服務機構進行維修,不得擅自拆解;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擅自拆解有關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退出管理

區住房保障機構有權不定期對承租人的租住資格進行調查複核。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發生以下情況,可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區運營機構提交書面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一)通過承租、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的,且超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

(二)申請家庭因婚姻狀況或主申請人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准入資格申請條件的;

(三)因工作變動不再符合准入資格申請條件的;

(四)單位取消本單位職工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

(五)工作單位遷出本區的;

(六)因其他因素終止履行租賃合同的;

(七)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運營機構有權終止租賃合同取消其租住資格,限期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承租人的相關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但未按規定主動辦理退出手續的;

(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過程中發生損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為,經警告或制止後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調換的;

(四)擅自改變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或惡意損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房屋外貌、原有結構、內部設施、裝飾裝修現狀的;

(六)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七)承租人累計發生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八)存在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九)存在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騰退或違約責任

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並結清住房租金以及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設備有損壞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或照價賠償。

承租人因購買期房(包括商品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徵收安置住房等)不再符合准入條件、未通過准入資格審核,審核時所購期房尚未交付,且承租人在本市不擁有其他產權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可憑預購商品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徵收安置住房等的預告登記證明、預售合同及審核機構出具的《延長過渡性居住期聯繫單》,前往運營機構辦理延長過渡性居住期相關手續,過渡性居住期可延長至預售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之後3個月,在過渡期內月租金按原合同約定租金計收。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後暫時無法退房的,可給予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的月租金按原合同約定的租金計收。過渡期後仍拒不騰退住房的,區運營機構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相關情況記錄其不良信用信息並按規定納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

承租人有違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使用規定的,區運營機構可在適當範圍內對其租賃行為公開通報,記錄其不良信用信息並按規定納入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情節嚴重的,可報靜安區住房保障機構,限制其再次申請各類保障性住房資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虛假申報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隱瞞虛報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行為的認定

申請人在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過程中,應當如實申報相關信息,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相關個人或者單位出具證明材料的,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隱瞞虛報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行為:

(一)經核對查驗,申請人申報的基本信息與實際存在重大差異的;

(二)偽造人口、户籍、居住證、婚姻、住房、繳納社會保險、本區納税證明、勞動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三)在審核、複核、抽查過程中,申請人不按要求提交或補充相關材料、執意不配合區住房保障機構開展核查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 隱瞞虛報行為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處理

申請人有隱瞞虛報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行為的,除按照租賃合同約定處理外,區運營機構應上報至區住房保障機構,由區住房保障機構按照以下規定對申請人予以處理:

(一)取得准入資格認定的尚未配租的,取消其准入資格;已配租入住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租金標準補繳租金,拒不補繳租金或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二)在適當範圍內公開通報其隱瞞虛報行為;

(三)記錄其不良信息,並按規定納入上海市個人或企業信用聯合徵信系統,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

(四)取消申請人五年內再次申請各類保障性住房資格;

(五)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信息的限制使用

申請人提供的相關信息僅限區住房保障機構在區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審核過程中使用。除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的情形外,區住房保障機構和區運營機構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申請人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社會監督

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設立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接受公民、新聞媒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准入資格申請審核工作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申請審核過程中的違紀違法行為,並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 管理和考核

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的監督管理。區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新增建設籌措房源情況、新增基本建成、竣工房源情況、運營機構完成投資情況、分配入住率、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公租房租賃管理、公廉並軌實施情況等工作實施監管和經營業績考核。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經營和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相關職能部門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其它

(一)當本市、本區相關保障性住房政策調整時,本辦法有關規定將作相應調整。

(二)本辦法由靜安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公租房申請條件是什麼?

1、申請公租房需要滿足的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2、想要租賃公租房的申請人,在提出租賃申請時,需要提交申請材料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不管是在上海靜安區,還是在其他的地區,公民若是想要租賃公租房,那麼就可以根據當地相關政策的規定,再結合自身的情況,判斷自己是否滿足房屋的租賃條件,若是發現自己並不滿足條件,那麼最好不要提出租賃請求,這是由於此種情形即使提出請求,也極有可能並不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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