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階段律師辯護需要遵守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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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階段律師辯護需要遵守什麼規定?

一、公訴階段律師辯護需要遵守什麼規定?

公訴階段律師辯護需要遵守要了解案情並按照實際的案情書寫辯護詞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3條明確提出:“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這是對辯護律師開始行使辯護權的具體規定,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確定律師辯護權的主要法律依據。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主要查清哪些事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以下內容:

1、事實清楚

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正確定罪量刑的依據和基礎。

2、其他責任

人民檢察院追訴犯罪應當客觀、全面,因此,在審查起訴時要注意審查有無遺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就必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對共同犯罪案件要查獲所有實施犯罪的人。

3、是否追責

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之一,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無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

4、偵查合法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過程,也是對偵查工作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因此,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時,要注意審查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特別要查明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的過程中是否有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

三、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的具體工作辦法

1、及時、主動向檢察機關遞交委託手續,主動提出工作配合的意願,徵求辦案人對案件的看法和意見。

2、認真查閲、複製卷宗材料中的訴訟和鑑定文書。

3、儘早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發現辦案進程中的違法行為,並提出糾正意見。

4、根據案件情況收集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並與辦案機關溝通交流。

5、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及時提供不起訴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

6、對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定有異議的案件,可提供法律意見書表明看法。

7、根據案情提出取保候審或改變強制措施的申請,以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8、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錯誤查封、錯誤扣押問題,及時向辦案人員反映,並提出糾正和解決辦法。

9、如被害人有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依法為犯罪嫌疑人代理並解決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

對於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只要還在審查起訴的階段,那麼當事人就是可以委託律師,並要求其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書寫辯護詞,以期能夠在檢察院最終審判時可以得到減輕處罰。為了達到這個目的,除了辯護詞外,還需要提交一些輔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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