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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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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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範圍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2、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3、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4、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5、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的糾紛不是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仲裁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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