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鎮土地使用税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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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城鎮土地使用税相關規定是什麼?

天津城鎮土地使用税相關規定是什麼?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在本市市區、郊區、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三條 在徵收區域內,凡使用國有、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均應依照本實施辦法繳納土地使用税。

對土地使用權有爭議的土地,暫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機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税依據,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税人應據實申報土地面積,由税務機關核實計税。

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土地面積超過土地管理機關核發面積的,暫按實際使用的面積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定為:一等七元,二等五元,三等三元,四等二元,五等一點五元,六等一元,七等零點五元,八等零點三元。

塘沽、漢沽、大港區,郊區、縣的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經市税務局批准,適當降低,但降低的額度,不得超過《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提高後不超過《條例》規定最高税額的,需報經市税務局批准,超過《條例》規定最高税額的,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以上(一)(二)(三)款,凡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於免税範圍。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十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者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減免税照顧的,可向所在區、縣税務機關申請,經市税務局審核後,報國家税務局審批。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兩期繳納,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

第九條 新徵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從納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計税辦法:徵税月份不滿十五日的免徵,滿十五日的按一個月計徵。

(二)徵用的非耕地,從納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

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單位,其土地使用税由總機構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外省市駐津單位,不論是否獨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區、縣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條 土地管理機關應將其批准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副本抄送給土地座落的區、縣税務機關。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天津市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同時施行,原本市歷年制定的徵收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對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的徵免問題另行規定。

對於天津的誠鎮土地使用税是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來進行實施。將天津的土地分為七等。每等的收費相關標準不一樣,各級收費有相關規定。每一等收費標準為一等25元;二等20元;三等15元;四等10元;五等5元;六等1.5元;七等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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