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6W

土地使用税主要是指個人單位在縣城以上級別的地方使用土地時,要向國家的税務徵收機關繳納的税費。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標準是根據個人單位使用的土地面積來進行劃分的。但是這個標準在我國各個地區都不太一樣,下面,小編來談談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税。

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隨着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需求逐漸增加,土地價值不斷攀升,1988年規定的税額標準就明顯偏低。此外,僅對內資納税人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也不符合公平税負、鼓勵競爭的原則。

國務院於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訂、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並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開徵土地使用税,有利於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完善地方税體系,鞏固分税制財政體制;有利於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佈 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六條

土地使用税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公園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税人繳納土地使用税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税務局批准。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税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遼寧省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內容暫時就講解到這裏。正是因為土地只適用於我們國家的城鎮地區,所以土地使用税又被稱為城鎮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可以用來調節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減小差異。但出現一些特殊原因的時候,土地使用税是可以減免的,具體的還要根據具體的法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