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賃土地使用税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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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租賃土地使用税相關規定是什麼?

公司租賃土地使用税相關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税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税土地使用税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哪些情況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以上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於免税範圍。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企業內部綠化用地不免)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指直接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農副產品加工廠佔地和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單位的生活、辦公用地不包括在內。

包括: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納税人經有關部門批准後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納税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在我們國家,如果土地要想得到使用的話,那麼是可以進行租賃這種方式的,租賃的話也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這是法律當中明文的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税的繳納規定,在相關的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當中,應當由實際的使用人來進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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