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權如何強制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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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探視權如何強制執行呢
離婚後探視權如何強制執行呢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的是不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的權利,而不是探視的權利。
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行使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不能損害孩子的身心健康。
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比較特殊,因為法院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對象強制執行的。
對於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強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來執行,只能依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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