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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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人們對於土地的熱衷程度依然很高,這是因為很多商人想要利用土地進行經營活動。大家都知道,使用城鎮土地的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但是很多人對於具體內容並不瞭解。比如説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問題。

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是什麼?

一、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

城鎮土地使用税調整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以及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加強土地宏觀調控,促進土地合理利用,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各市、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結合本地實際,合理劃分土地等級,在本實施辦法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税額標準,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於2007年10月31日前將本地區的税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廈門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税額標準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土地使用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別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屬尚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收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税的計税面積:

(一)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和《土地房屋權證》的,以證書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

(二)尚未持有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暫以納税人申報,並經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核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三)土地使用權共有的,應根據共有各方實際佔用土地面積的比例或者建築面積的比例, 按規定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六條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確定如下:

(一)福州市、泉州市市區 3元至25元;

(二)漳州市、莆田市、龍巖市、三明市、南平市、寧德市市區3元至20元;

(三)縣級市市區2元至12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1元至8元。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狀況等情況,合理劃分本地區的土地等級,在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税額標準,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對改善民生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及公用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項目用地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術、環保等項目用地可以區別對待,從低確定適用的税額標準。

廈門市具體税額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徵收,申報繳納期限由市、縣地方税務局確定。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税由納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繳納。

第九條 土地管理機關應及時將土地使用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地方税務機關,配合地方税務機關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方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4日省政府公佈的《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在這個辦法中,規定了哪些屬於納税人,納税的範圍以及納税時應該注意的一些事項。因為關於税收問題是比較複雜的,所以如果大家對於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嗎,小編建議最好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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