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土地使用税風險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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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駕校一般都需要很大的場地用來給學員練車使用,所以企業開設駕校所使用的土地規模也讓其需要繳納相對較高的土地使用税,但是駕校在繳納使用税的時候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的。下面一起來看看駕校土地使用税風險點有哪些?

駕校土地使用税風險點有哪些?

一、駕校土地使用税風險點有哪些?

1.審核企業應税土地面積是否符合税法的規定,是否為企業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税法規定"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各級税務部門,對納税人實際佔用土地面積的確定,應根據《條例》規定的精神,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測量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尚未組織測量的,以政策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或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屬資料所確認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或土地管理部門尚未提供土地權屬資料的,暫以納税人(土地使用者)據實申報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今後隨着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發證和地籍測量工作的進展,再作相應調整。

2.審核企業使用的土地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用的,是否按企業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準確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税。審核企業使用的土地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用的,是否按企業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準確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税。

3.審核企業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是否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税。

4.查核納税單位與免税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納税單位是否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5.審核企業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如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是否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6.審核企業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如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是否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7.審核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比例,是否符合免徵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條件。

單位税額

8.審查企業使用的土地是否處在不同税額的地段,是否按照不同地段的適用單位税額準確繳納土地使用税。有無將應適用較高單位税額的錯按低的單位税額少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9.審查企業使用的土地等級調整後,納税申報時是否及時作相應調整。

納税義務發生時間

10.審核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是否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11.審核企業徵用耕地的,是否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12.審核企業徵用非耕地的,是否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13.審核企業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的,其應納税款的計算是否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納税人和納税地點

14.審核擁有在徵税區域範圍內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在徵税區域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否按税法規定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15.審核擁有在徵税區域範圍內土地使用權的企業不在土地所在地的,是否按税法規定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16.審核企業實際使用在徵税區域範圍內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土地,是否按税法規定由實際使用人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17.審核鐵路系統外的企業使用(非租用)鐵道部所屬單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是否由實際使用人(即鐵路系統外的單位)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18.審核企業對其擁有土地使用權或實際使用的土地,是否準確劃分徵税區域範圍內和非徵税區域範圍內的土地面積。有將在徵税區域範圍內的土地誤作為非徵税區域範圍內的土地少徵城鎮土地使用。請企業認真核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徵税範圍。

19.查看企業是否同其他單位共有土地,是否繳納了應當由自己承擔的那部分土地使用税。

20.審核企業(包括企業基建項目)正在建設期間使用的土地,是否按税法規定照章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21.審核既生產軍品又生產經營民品的軍需工廠企業,是否按生產經營民品佔的比例準確劃分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税法規定生產軍品的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22.審核企業承租軍隊出租的房產佔地,是否按税法規定由企業照章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23.審核納税單位無償使用免税單位的土地,是否由納税單位按税法規定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24.審核納税單位有償租給免税單位(如公安、海關等單位有償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是否由納税單位按税法規定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税法規定免税單位無償使用納税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25.審核企業各類危險品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的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範用地外,是否按税法規定照章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26.審核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是否按税法規定照章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税法規定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

27.審核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是否按税法規定照章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税法規定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

28.審核企業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是否由實際使用的企業按税法規定照章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29.審核企業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是否按應徵税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30.審核土地使用者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否繳納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鎮土地使用税開徵範圍內,是否都依照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31.查看企業繳納土地使用税的地點是否在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

減免税

32.審核企業享受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是否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且批准後自行填海整治和改造的土地(不包括納税人通過出讓、轉讓、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改造的土地),且否則不得免繳,應按規定補繳城鎮土地使用税。

33.審核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享受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是否按税法規定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否則不得免税,應補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34.審核企業搬遷後原場地不使用的土地,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暫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是否有相關批准文件或認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證明真實未使用,否則應補繳城鎮土地使用税。

35.審核企業是否準確劃分免税土地和徵税土地,有無將徵税土地誤作為免税土地少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36.審核企業已享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是否符合税法規定的免税條件或已經有權審批的税務機關批准,否則不得減免,應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37.審核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是否及時辦理減免税審批、備案手續,如沒有辦理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38.審核企業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範用地,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的,是否依法辦理減免税備案手續,否則應繳納土地使用税。

政府如果想要對駕校徵收土地使用税的話就會涉及到各種需要審核的事項,尤其是在土地使用情況方面更是需要各種精細的測量,在此過程中出現的風險點就需要有關部門及時加以克服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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