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税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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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風險是指在税務徵收過程中,由於税收政策制度等問題以及不可控因素導致的税收狀況不能滿足政府需求、對納税人權益造成損害等的危害出現的可能性。税收風險出現於税收徵收的整個過程中,認識税收風險有哪些可以減少納税人的權益損失。本文本站的小編針對“海南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税風險有哪些?”這個問題給大家進行詳細解答。

海南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税風險有哪些?

海南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税風險有哪些?

一、房產税涉税風險點

(一)徵税範圍方面的風險點

1、地下建築物是否按規定繳納房產税

依據:《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徵收房產税的通知》(財税〔2005〕181號)。

2、基建工地的應税臨時房屋是否按規定繳納房產税

依據:《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税地字[1986]第8號)。

3、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是否按規定繳納房產税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

4、租賃合同中約定有免租期的,免租期間的房產是否按規定按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税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財税〔2010〕121號)。

5、無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產是否按照規定繳納房產税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128號)。

6、融資租賃的房產是否按規定繳納房產税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128號 )。

7、房地產開發企業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規定繳納房產税

依據:《海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房產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瓊地税發〔1999〕52號)。

(二)計税依據方面的風險點

1、地價是否按規定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税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財税〔2010〕121號)。

2、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否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税

依據:《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和車船使用税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税地字〔1987〕第3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徵房產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173號)。

3、新建房屋初次裝修費用是否按規定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税

依據:(海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房產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瓊地税發〔1999〕52號)。

4、房屋改建、擴建支出是否按規定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税

依據:(海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房產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瓊地税發〔1999〕52號)。

5、房產評估增值是否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税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2號)。

6、企業辦理房產的相關税費是否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税

依據:《關於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

7、決算前已投入使用的按暫估價入賬的房產,決算後是否及時調整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税

依據:《海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房產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瓊地税發〔1999〕52號)。

8、共擔風險、共同分配利潤的投資聯營房產是否按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税;不擔風險、收取固定收入的投資聯營房產是否按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税

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安徽省若干房產税業務問題的批覆》(國税函發〔1993〕368號)。

(三)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方面的風險點

1、長期不進行驗收的新建房屋是否按規定繳納房產税

依據:《海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房產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瓊地税發〔1999〕52號)。

2、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是否按時按規定繳納房產税

依據:《海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房產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瓊地税發〔1999〕52號)。

3、購置新建商品房是否按時按規定繳納房產税

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

4、以融資租賃租入的房產,是否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税;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是否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税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128號)。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涉税風險點

(一)徵税範圍方面的風險點

1、承租用於開發項目建設的集體土地,是否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

2、個人購置的尚未在該地上建房的住宅用地是否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依據:《海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個人購置的住宅用地徵免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

3、開發用地在開發期間是否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税發〔2004〕100號)。

4、未銷售的商品房佔用的土地是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645)。

5、閒置土地是否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依據:《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1989]國税地字第140號)。

6、徵税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是否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128號)。

7、企業擁有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公路等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依據:《國家税務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税地字[1989]第140號)。

8、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事業單位的非免税用地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了城鎮土地使用税

依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税地字[1988]第15號)。

9、公園、名勝古蹟、宗教寺廟的非免税用地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了城鎮土地使用税

依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税地字[1988]第15號)。

(二)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方面的風險點

1、通過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註明交地時間的,是否在交地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合同未註明的交地時間的,是否在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

2、購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通知書中註明交付日期的,是否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未註明交付日期的,是否自房屋交付使用通知書籤署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 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

3、2015年1月1日起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是否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

4、出租、出借房產,是否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

5、購置的存量房,是否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

(三)其他方面的涉税風險點

1、土地等級和適用税額變更後,是否及時調整按新標準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依據:《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税税額標準和土地等級的通知》(瓊財税〔2013〕2068號)。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已享受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佔地是否按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減半徵收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範圍內荒山 林地 湖泊等佔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14〕1號)。

3、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情形是否嚴格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務局公告2014年第15號執行

依據:《海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税困難減免税有關事項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務局公告2014年第15號)。

4、高爾夫球場在優惠政策到期時是否及時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依據:《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地方税務局關於繼續執行高爾夫球場城鎮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瓊財税[2012]1900號)。

對納税風險進行監管有利於納税過程的公平公正,維護納税人的權益,更有利於促進納税工作的效率提升,使納税環節更為安全穩定,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上文對“海南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税風險有哪些?”的介紹,包括對海南房產税以及土地使用税涉税風險點的整理總結,希望對大家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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