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風險提示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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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税納税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税收關係到國家的經濟發展。生活中税收的種類分為很多,例如土地使用税就是其中一種。土地屬於國有資源,我們每個人只有使用前並無佔有權,在使用土地時,我們應向國家交納土地使用税,那麼關於土地使用税風險提示有哪些,可能我們很多人都不清楚。接下來小編將針對,土地使用税風險提示主要有哪些的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土地使用税風險提示主要有哪些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與截止時間判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規定,對納税人自建、委託施工及開發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由納税人從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是否全額繳款都不能作為判定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依據。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2號)規定,納税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該規定從某種意義上講,一方終止,則另一方開始繳納。具體判定依據為:A.如果某納税人將房屋或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開發企業,房屋被拆除了,土地撂荒了即為實物發生變化。B.權利發生變化,應該主要從合同簽訂判斷,財税〔2006〕186號文件規定了合同簽訂日是判定繳納土地使用税的依據,相反,對出讓土地的一方應該是合同簽訂日終止納税義務。權利發生變化,主要是辦理相關手續,即《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合同”、“協議”這些履行了,就是權利發生變化了。C.狀態發生變化,應該理解為是否改變原狀和實物形態。如原來的房屋是辦公樓,現在變成商場或經營場所了,原來的土地是耕地,現在變成了撂荒地。凡是實物、權利、狀態這三項中有一項發生了改變,就應當判定,一方終止,另一方開始繳納。

對於納税人取得政府劃撥土地後,在沒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前,如果實物狀態未發生變化,原土地使用者還在耕種或原住户的生產生活都沒有改變,則沒有發生納税義務。如果房屋實施動遷,或耕地撂荒,或該土地的實際經營管理權屬於被劃撥者所有,儘管沒到土地部門辦理手續,也應判定發生納税義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從什麼時間確定終止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也是納税人和税務機關判定的焦點。如果從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判定,當開發商未能履約時,則應從實際交付時判定終止繳納。如果合同沒有約定交房時間,就不能以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的簽訂時間判定終止納税了,而要按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終止納税。具體判定,則應從開發商將住户鑰匙交給購房人時作為終止繳納土地使用税的時間。

二、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和林場中度假村等休閒娛樂場所徵免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

《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三條關於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徵免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第四條關於林場中度假村等休閒娛樂場所徵免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範圍內,利用林場土地興建度假村等休閒娛樂場所的,其經營、辦公和生活用地,應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2號)就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明確如下,並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條、關於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問題

公園、名勝古蹟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第三條、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

納税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的,其應納税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三、關於下建築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

《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128號)第四條就地下建築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明確如下,並自2009年12月1日起執行:

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税款。

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税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四、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規定:

第二條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規定如下: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五、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

財税[2010]121號第一條規定,對在一個納税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徵或免徵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税。具體減免税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税主管部門確定。同時,《國家税務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字[1988]15號)第十八條第四項關於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減免政策廢止。

也就是説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可以減徵或免徵某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條件有兩條,即一個納税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和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大於等於10人。但具體的減免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税主管部門確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税風險提示主要有哪些的相關資料。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土地使用税風險規避主要有五個方面,分別是城鎮土地使用納税義務發生於截止時間判定、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等娛樂休閒場所,徵免城鎮土地使用税、還有建築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等。生活中我們一定要根據自身情況合理納税,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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