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土地使用權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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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隊土地使用權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軍隊土地使用權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適應國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依法將軍用土地使用權轉移的行為。

第三條 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遵循統一政策、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法律法規,科學論證,精心組織,注重效益,不得損害軍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第四條 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在保證部隊戰備、使用和長遠建設需要及確保軍事祕密安全的前提下進行。軍事禁區、保密要求高的單位和軍事禁區附近、自己有能力開發的土地和權屬有爭議的土地嚴禁轉讓。非開放地區(含已對外開放縣、市轄區內尚未批准開放的沿海島嶼)的軍用土地不準對外商和港澳台商轉讓。

第五條 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責:擬製與國家土地政策相適應的法規、規章,組織編審軍用土地開發規劃與計劃,負責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工程開發項目的審批、指導、監督,收繳應上交總部的土地轉讓費。

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國防科工委(以下簡稱各大單位)所屬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各大單位後勤基建營房部門歸口管理。

二、第二章 轉讓的範圍及年限

第六條 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範圍包括:

(一)整宗空閒的土地;

(二)可以劃出單獨管理的營區邊角土地;

(三)獨立院落危舊房佔用的土地;

(四)被列為城市規劃改造範圍內的土地;

(五)被列為開發區、經濟特區的農場、馬場和企業化工廠等用地;

(六)其他可用於開發的土地。

第七條 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

(一)招標;

(二)協議。

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應保證地價的公開、公正、公平,採取協議方式的轉讓費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價。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他跟土地的所有權存在着本質的差別,我們國家土地的使用權,它存在着種類的差別,比如説有軍隊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要進行租賃的話,那麼必須要在確保軍事祕密安全,否則的話當然是不能夠再進行租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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