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放火罪要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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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放火罪要如何處罰

新刑法放火罪要如何處罰

1、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

(1)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

(2)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

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

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國現行《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種情況:

1、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2、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時又危及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三、放火罪的表現形式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放火”是指行為人使用各種導火材料,點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種即可以引起火災的危險因素,引起公私財物的燃燒,製造火災的行為。

放火既可以採用作為的方式實行,如用引燃物將目的物點燃,也可以採用不作為的方式實行,但不作為方式構成的放火罪,必須以負有防止火災發生特定義務的人員為前提,也就是行為人對形成火災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災發生的特定義務,且根據其主、客觀條件有能力履行這一義務而沒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災的。如負有防火義務的油庫安全員,發現油庫有着火的危險,能夠採取防火措施而不採取措施,導致了油庫火災發生,就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

在現實生活中,行為人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於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另外,認定構成了放火罪之後,即使沒有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也是會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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