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法律援助辯護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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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是一種惡劣的犯罪行為,是對於社會治安的破壞以及對於國家和法律的挑釁。搶劫罪的猖獗不利於國家的經濟和社會安全。對於搶劫罪,犯罪嫌疑人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那麼,搶劫法律援助辯護詞怎麼寫?小編將為大家介紹辯護詞的寫法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搶劫法律援助辯護詞怎麼寫

一、什麼是搶劫罪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法律援助辯護詞怎麼寫

1、首部。首行要寫明標題。

2、正文。在具體制作法庭辯護詞時,分兩段。

(1)向法庭説明出庭行使辯護權的根據。第二,向法庭講明辯護髮言的根據。第三,簡要但明確地概述辯護人對案件的基本看法。

(2)從控訴方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方面來辯護。第二,從法律適用方面進行辯護。第三,從情理方面進行辯護。

前言:主要有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辯護理由: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列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上展開辯論和論述。

結束語: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船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辯護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寫辯護詞要注意以下問題:

1、關於態度問題。

辯護人從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幫助審判機關弄清案情,從而作出公正判決,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關於辯護的內容。

這要根據不同的具體案情,突出主要觀點,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觀點被沖淡。有的應從認定事實上進行辯護,有的應從適用法律上進行辯護,有的則應在適用刑罰方面,有所側重,或者還應該從別的方面進行辯護。不管從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觀點。辯護詞寫得好壞,不在於篇幅長短,而在於所提出的觀點,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關於辯護詞的格式。

辯護詞分序言、理由、結論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説明辯護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務,説明開庭前進行活動情況和對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針對起訴的控告,從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和條件來辯護。結論部分,要提出結論性意見,以便使法庭成員明瞭辯護詞的基本觀點。

三、搶劫法律援助辯護詞範文介紹

審判長、審判員:

河北XX律師事務所接受石家莊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託,指派我們作為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首先對被害人表示深切的哀悼,經過庭前閲卷、會見被告人和參加庭審,對本案事實有了更深的瞭解。根據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涉嫌搶劫罪,指控罪名錯誤;被告人劉某傷害被害人是因為被害人的謾罵,一時情緒激奮而做出的行為,並非蓄意謀害;被告人劉某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符合酌定從輕的情節,可以從輕判處。

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涉嫌搶劫罪,指控罪名錯誤。

第一,被告人劉某無搶劫的主觀故意,而是一時興起的盜竊行為。被告人劉某、劉元、劉亮(在逃)、王武(在逃)及其妻子和優美、小雪從金話筒歌廳出來,看到被害人因喝醉酒躺在歌廳前的台階上,此時劉元的一句“掏他東西”,再加上被害人已經失去了反抗能力,處於昏睡狀態。誘使被告人等採取盜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被告人主觀上無搶財物的惡意,不符合搶劫罪的主觀條件。

第二,從客觀方面來看,被告人劉某、劉元、劉亮(在逃)、王武(在逃)並未當場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使被告人處於不能或不知反抗的狀態。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被告人劉某的第一次訊問筆錄也即審判卷29頁中被告人這樣供述:當時是被害人自己飲酒過度,已處於昏睡狀態,在劉元的一句“把他東西拿了”的提示下,被告人劉某就將被害人上身抱起,劉亮過來掏被害人的衣兜,先摸上衣兜,然後掏下衣兜,後劉某就起來向歌廳門口走,劉元説:“掏”。劉某答:“身上沒有東西。”説完後就去歌廳門口台上小便。等被告人解完小便後,過去人看到他們三人正用腳踹那個男的,那個男的還罵:“別動老子”。這時是被告人劉某就過去從上衣右側下兜內掏出一把彈簧刀,照着他腿上膝蓋處捅了兩刀。從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把被告人的行為分成解手前、解手後兩部分。解手前,被告人在掏被害人的身體時,根本沒有使用過任何暴力。解手後,被告人並沒有再去掏被害人的身體。由此可見,在解手時,被告人已經結束了掏被害人身體的行為,也即檢察院起訴的“搶劫”行為已經結束。因此,被告人在掏被害人身體過程中未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不符合搶劫罪的客觀要件。

第三,被告人實施暴力的行為是在拿取被害人的錢物之後,非當場使用暴力,並且不符合盜竊、搶奪、詐騙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被告人實施暴力是在掏被告人身體行為完成後,因為被害人的謾罵,再加上酒精的刺激,所以一時情緒激動而作出了傷害被害人的行為,並不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不符合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不構成搶劫罪。

二、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行為屬於一時情緒激奮而為,並非蓄意謀害,並非罪大惡極。

被告人因在當天晚上喝了大量的酒,在事發以前與被害人申立鵬曾未謀面,也不曾認識。並非蓄意謀害。在案發時,在同夥人“拿他東西”、“打他”等語言及酒精的刺激下,再加上被害人的謾罵,劉某才頭腦一熱,才造成今天的嚴重後果。

三、被告人劉某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符合酌定從輕的情節,可以從輕判處。

首先,被告人劉某對於盜竊行為,非發起者,也未參與分贓。在未掏到財物後,被告人劉某停止了自己的行為,就到歌廳門口解小便,被告人劉某隻知道王洪亮從被害者那裏掏到100多元人民幣,至於劉亮所賣的手機,劉某也不知道是被害人的。而且劉某也沒有分到錢。

其次,被告人劉某在歸案後,能如實的向公安機關交代整個犯罪過程,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沒有任何隱瞞,為警方辦案減輕了負擔。在今天的法庭庭審中,被告人劉某亦能如實供述,可見,被告人悔罪是真誠的,望合議庭在對其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深,而且認識到了錯誤。另外,被告人劉某年僅24週歲,經過此次深刻的教訓、其對自己的行為已是無比悔恨,希望合議庭對其量刑時能夠考慮上述情況給被告人一次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中的人名、地名皆為虛構

一定要清楚辯護詞的格式,主要包括首部,正文以及結尾三部分。尤其是正文部分,一定要用於簡練和有説服力,尊重事實和法律。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搶劫罪辯護詞的結論部分一定要提出結論性的意見,這樣會使法院審判人員明白辯護詞的基本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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