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賭博罪辯護詞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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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賭博罪辯護詞範文

如今,廣大人民都會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涉嫌刑事案件時,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委託律師進行辯護,從而爭取到有效的合法權益,那麼,法律援助賭博罪辯護詞的書寫又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將對此進行簡答。

賭博罪辯護詞範文

審判長、審判員:

本人受姚某親屬委託,擔任涉嫌賭場罪被告姚某的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此前,本人會見了被告人,仔細地查閲了案卷。剛才又認真聽取了法庭調查及公訴人的公訴詞。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一、姚某犯罪情節輕微

根據我國《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2006年將《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據姚某交代,龍xx與“阿峯”在2011年春節後涉及賭博。姚與龍xx之兄龍xx的妻子是朋友關係,在其家玩時偶然認識到龍xx的。龍xx説他弟弟那裏有玩牌的,問她去不去。姚某輸了幾次,就想作罷。後來龍xx説可介紹一些人去,有抽水(見《會見筆錄》)。後來談妥,抽水分三份,龍x華與“阿峯”各佔一份,龍xx與姚某合起來佔一份,龍xx與姚某共分5000元左右,每人2000多元(見龍xx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訊問筆錄》第5頁,案宗第2卷第119頁,龍xx2011年4月2日《訊問筆錄》第2頁,案宗第2卷第125頁;見龍xx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訊問筆錄》第3、4頁,案宗第2卷第142、143頁;見姚某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訊問筆錄》第3、4頁,案宗第2卷第156、157頁,姚某2011年4月21日《訊問筆錄》第1頁,案宗第2卷第164頁)。從2011年3月中旬開始,大約每隔一、兩天開賭一次。龍x華與“阿峯”負責抽水,茶樓費用、消費開銷等由其負責(見羅彩利2011年4月19日《詢問筆錄》第2頁,案宗第1卷第6、7頁),扣除上述費用後,由龍x華與“阿峯”分給龍x奎與姚某。姚某在此過程中僅聯繫到兩個人蔘賭,其中一個外號為“雞公”(即郭某,見郭某2011年3月30日《詢問筆錄》第3、4頁,案宗第1卷第114、115頁)。可見姚某犯罪情節輕微,且在共同犯罪中是起從犯和輔助作用。

二、姚某認罪態度好,無前科

姚某20xx年3月30日被拘留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積極要求退還贓款。

另據瞭解,姚某家庭經濟困難,全家僅靠丈夫一人在公司開車的微薄的收入養家,目前大女兒和二兒子均在學校讀書。姚某由於自己文化水平低,在家失業多年,沒有固定的職業,僅靠幫助介紹他人購買手機,得到一些少量的報酬。原希望多賺一些錢,補貼家用。豈料,由於法制觀念薄弱,誤入歧途。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對姚某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人:xx律師

20xx年7月27日

由此可見,無論是受害方,還是嫌疑方,我們都可以通過法律,為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最大的辯護,因而,法律不是無情的牢籠,我們在依法行事的同時,仍要考慮道德層面,以上法律援助賭博罪辯護詞便是在法律的基礎上進行的道德辯護,對於廣大賭徒而言,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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