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受賄罪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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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受賄罪認定標準

現在有些人,是不拿錢不辦事。如果不送錢的話,有的人甚至會存心刁難。其實這些人的行為有的可能就已經構成受賄罪了。那麼,在實際生活中,如何對受賄罪認定呢?在司法實踐中,受賄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針對以上問題,下文將一一為您進行解答。

一、如何對受賄罪認定

認定受賄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方面

故意。

二、受賄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

本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因此,這一規定包含了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受賄罪主體的內容。

(二)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前受賄條件的認定

根據本法第16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取得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取得現有職權之前而為的受賄行為,要嚴格把握。

(三)國家工作人員親屬受賄案件的認定

根據本法第16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可以成為受賄罪的共犯,而無論該親屬本身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四)科技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

所謂科技人員受賄案件,是指科技人員在科研活動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

兼職科技人員職務身份即使符合受賄罪主體資格,在確定罪與非罪時,還要嚴格區分是利用職務技術成果還是非職務技術成果,不能一概定罪。

(五)律師從業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此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因此,一般情況下,律師不能單獨成為受賄罪的主體,只可以成為受賄罪共犯。

(六)區分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在客觀行為表現、犯罪對象和主觀方面有相同之處。但兩者亦有以下不同:

1、犯罪主體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從一般受賄罪中分離出來的一種新的罪種,它具有自己獨特的犯罪構成標準。

2、犯罪客體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公司、企業的利益。而受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性。

3、定罪量刑幅度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處罰要比受賄罪輕些。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如何對受賄罪認定了吧。需要注意的是,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人只能成為受賄罪的共犯,但如果收受、索取向財物價值或使用價值達到5千元,或者未達到5千元,情節嚴重時,應按受賄罪定罪量刑。若你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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