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辯護協議書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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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辯護協議書包括什麼?

法律援助辯護協議書包括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9條的規定,法院調解書的內容包括以下三項:

1、訴訟請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的,調解書中也應當列明。有第三人蔘加訴訟的,還應當寫明第三人的主張和理由。

2、案件事實。即當事人之間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發生、發展的全過程和雙方爭執的問題。

3、調解結果。即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其中包括訴費用的負擔。

法院調解書應當按統一的格式製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首部應當依次寫明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當事人、第三人以及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案由。

第二:正文。調解書的正文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這部分內容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不能簡略或疏漏,應當具體、明確而有重點地寫在調解書裏,避免當事人履行調解書時因有異議而發生新的糾紛。

第三:尾部。調解書最後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並寫明調解書的製作時間。同時,調解書的尾部要寫明“本調解書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

二、法律援助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是《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這一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有權為自己辯護。自審查起訴階段開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的,法院應當指定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根據這一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獲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從而有效地行使辯護權。

3.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中,應當及時告知未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在法庭審判中,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依法辯護行為不受干擾。當然,這一規定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同樣適用,這兩個機關也都有義務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

公民在生活中也是很難避免的就是發生一些糾紛問題,在發生了樂糾紛訴訟後也是可以聘請律師協助自己,如果當事人無力承擔律師費用等情況時也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那麼在申請法律援助時也是要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並向當事人住所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提出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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