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綁架罪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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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綁架罪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綁架罪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綁架罪司法解釋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條: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修改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1、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以人質要挾他人,使用暴力、 脅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或偷盜嬰幼兒的行為。

2、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的侵犯對象可以是任何人。本罪侵 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屬複雜客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綁架行為,無論勒索的財物是否到手,無論要挾的目的是否達到,都構成本罪。

3、新刑法對犯本罪處死刑作了具體明確的限定性規定,“致使被綁 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這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原來對犯綁架勒索罪,僅作了“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的原則規定。今後應按此嚴格執行。

綁架罪根據新刑法綁架罪司法解釋應當包括以下的兩種情形:一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而綁架他人的行為,二是綁架他人作為人質以達到綁架者的主觀目的行為。"劫持綁架人質"理所當然地包括在此定義之內,"勒索錢財"這個犯罪目的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主觀目的的內容對於確定綁架罪起着決定性的意義。

對於我國合法公民的約束、挾持、迫害等犯罪行為的,我國的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相應情況進行審理。確保這類人員在案件中的合法權益,犯罪者也可以聘請律師進行辯護,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到破壞,進行相關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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