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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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有什麼不同

不管是怎樣的犯罪都會有既遂與未遂之分,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往往造成的後果不同,而犯罪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有差距的,那麼對於搶劫罪來講其犯罪既遂與未遂之間有什麼不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有什麼不同

關於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在法學界與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主張:

1、搶劫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因而界限應當是以行為人是否佔有公私財物為標準。

2、搶劫罪不僅侵犯財產權利同時還侵犯人身權利,而且人身權利應當被認定為主要權利,因此即使未搶到財物但是給當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3、財物的到手和致人重傷或死亡與否是區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如果沒有搶到財物但是致人輕傷的應當被認定為搶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是針對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來區分。結果加重犯或者情節加重犯,只要具備法定的加重結果或情節,就是齊備了所有的構成要件,成立既遂。筆者認為應當區分普通搶劫罪、轉化型搶劫罪、加重搶劫罪三種不同情況。

一、 普通搶劫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

由於我國《刑法》分則將搶劫罪歸入侵犯財產罪之類罪,即表示犯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劫財,其行為最終指向的也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利,因此根據法益侵害説,普通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應以財產權益是否受到實際損害為標準.而財產權益是否受到實際損害應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對財產的實際控制為限,而不應以行為人是否非法佔有財產為標準.因為行為人是否實際佔有取得財物,如何處置,已與刑法保護權益的意旨相去甚遠了.《刑法》作為以懲治犯罪行為人為對象的強制手段,將重點放在懲處犯罪行為人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主觀罪過,並保護被害人的財產權利加以考慮,則是立法者如此分類的立足點,多數國家的立法都是如此。當然,這並不是説立法者對行為人所造成被害人人身權利的侵犯,可以忽略不計的,原因就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所受到的侵犯,從危害結果上講,有時甚至遠遠超過其財物所受到的侵犯,往往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惡果。所以《刑法》第263條對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作出加重處罰的規定,屬於結果加重犯。由此,行為人是否搶到被害人的財物,是分析其搶劫行為是否產生危害結果的一個方面;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人身權利中傷(包括輕傷、重傷)、亡的後果,也應是分析其搶劫行為是否產生危害結果的另一個方面。假如這兩方面中任何一方產生了危害結果,成立犯罪既遂則符合搶劫罪屬於結果犯的原理。

二、 轉化型搶劫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

轉化型搶劫罪既遂與未遂標準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轉化型搶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條所規定的一般搶劫罪處罰,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也應該與一般搶劫罪相同;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行為,轉化型搶劫犯罪就是既遂,即轉化型搶劫罪沒有未遂。筆者認為,轉化型搶劫罪仍應以採取盜竊、詐騙、搶奪取得財物後,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實施暴力、脅迫行為時,被害人的財產權益是否受到實際損害作為標準區分既遂和未遂。此類犯罪仍屬於貪利型犯罪這一本質特徵,把着重點應放在被害人是否失去對財產的實際控制上,而不在於是否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為,而不是以是否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為決定既遂與未遂的區別。如果對這種情況認定為既遂,出現的後果是:在普通搶劫的場合,採用暴力手段而未得到財物,一般只能是搶劫罪的未遂。事後搶劫的危害性和危險性不至於超過普通搶劫罪,把普通搶劫當未遂處罰的情形,在轉化型搶劫罪中按既遂處理,顯然有失公允。

三 、加重搶劫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

加重搶劫罪是指《刑法》263條規定了的後半斷的內容:

(一)入户搶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傳統觀點認為這八種情形的搶劫罪,明確規定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是無條件地應在此法定刑幅度內量刑的規定,並以此作為是立法者對搶劫既遂規定的依據,筆者認為,這樣理解不免片面,是用靜止的眼光在審視運動着的犯罪這一反覆而又複雜的社會現象,背離了哲學上靜止與運動的辯證關係。其實,在我國不論是普通搶劫還是加重搶劫都只適用搶劫罪的一個罪名,並不存在兩個罪名.這些加重情節只是法定刑升格的條件,並不是搶劫罪成立的條件.例外的是,在搶劫數額巨大,多次搶劫情況下,由於此時加重處罰條件與搶劫罪主要客體發生重合,其加重條件是否成立直接決定加重搶劫罪的成立,因此不存在未遂的情況.除此以外的加重搶劫罪情節是否存在只是影響量刑而不是影響定罪,其區別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原則上仍只是被害人是否失去對財物的控制.因此,作為同一罪名的搶劫罪不應只根據加重情節是否具備而改變既遂與未遂的區別標準。

綜上所述,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權利(包括輕傷、重傷、死亡的)危害後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他人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權利危害後果的,屬搶劫未遂;在加重處罰的八種情況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規定的結果加重情節不存在未遂問題外,其餘包括“入户搶劫的”等七種情況的情節加重犯,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現實中,搶劫罪的情況比較多,因此在對既遂、未遂進行認定的時候,需要區分清楚不同的情況,這樣作出的認定才是比較準確的。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刑事犯罪方面的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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