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型搶劫罪既遂與未遂判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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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在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中,

轉化型搶劫罪既遂與未遂判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是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前已經取得財物後為窩藏贓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行為,構成搶劫罪既遂,由於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此時的轉化實際是一種行為犯,即只要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就構成搶劫罪。即轉化型搶劫以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物為標準區分既遂與未遂;

二是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轉化前,行為人已經取得財物為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時,就構成轉化型搶劫罪的既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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