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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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麼

無論對哪種犯罪來説,其在進入實行階段後都分為未遂、中止以及既遂。對於搶劫罪中的既遂與未遂來説,很多人都分不清。那麼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是什麼呢?這關係到如何區分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問題。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關於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佔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徵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於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一般而言,既遂就是犯罪結果出現了,而未遂就是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犯罪結果沒有出現。相信閲讀了小編帶來的文章,大家已經充分掌握搶劫罪既遂與未遂之間的界限。搶劫罪是一個比較複雜的犯罪,如果您有什麼關於搶劫罪的問題不能解決,您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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