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筆錄故意傷害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拒絕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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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警筆錄故意傷害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拒絕簽字?

民警筆錄故意傷害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拒絕簽字

派出所做筆錄可以拒絕簽字,但是不一定能夠取得效果,因為有時候不簽字,反而失去自己有利的證據和法定情節。

在當事人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的情況下,執法人員一般會在現場筆錄上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簽上執法人員的姓名,並註明當事人拒絕簽名或不能簽名的原因,同時邀請其他在場的符合法規要求的人對此給予簽名證明。

這樣一來,由於有原因説明,也有證人,所以要想推翻這份筆錄,基本很難。

而拒絕簽字,就等於不配合調查,屬於加重處理的情節。

二、詢問筆錄要點是什麼?

1、詢問筆錄應準確的、清楚的反映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 詢問筆錄應對訊問人的提問和犯罪嫌疑人的回答都要不失原意的記錄下來,特別是對犯罪嫌疑人供認如何作案這一實質性問題。對犯罪嫌疑人在訊問過程中的表現和回答問題的語氣應做恰如其分的記載,“拒不交代”、“答非所問”等。

2、筆錄內容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點。 筆錄的重點就是犯罪,應當圍繞犯罪事實與犯罪有關的情況進行記錄。

3、法律手續要完備。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4條第一款之規定,詢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閲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和差錯,應當許可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補充,並按指印。

4、記錄人員必須熟悉案情,注意與訊問人密切配合。

5、字跡要清晰,書寫要工整,語句要通順,標點適用要正確,無錯別字。

三、詢問筆錄書寫規範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只寫文書名稱。若非第一次,標題後用括號註明次數。

2、訊問起止時間。

3、訊問地點。

4、偵查員、記錄員姓名及單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詢問筆錄記錄的重點。根據訊問次數的不同,記錄內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訊問時,要在第一部分依項訊問和記錄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齡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現住址、工作單位、職務與職業、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等情況。要與原案件材料認真核對,嚴防錯拘錯捕。另外,還要問清記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為什麼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訊問外,以後的系列訊問可不再問基本情況。可直接進行第二部分訊問內容。

第二部分,要問清記明訊問的全部過程,記錄人首先要記清訊問人的提問,根據提問的中心問題,全面準確地記載犯罪嫌疑人關於犯罪事實的供辯。這一部分內容要根據訊問的原過程準確清楚地證明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起因、後果、證據、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説明案件性質的關鍵情節、有關的證據、有明顯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況,要注意準確清楚地記錄下來。如果犯罪嫌疑人進行無罪辯解,要注意記清其陳述的理由和依據。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如何,也要準確地記錄下來。

(三)尾部

訊問結束時,筆錄應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閲讀能力的要向其宣讀)無誤後,在筆錄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籤明對筆錄的意見:“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説的相符,”並在筆錄逐頁末尾右下角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記錄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並在改正補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記錄員應在筆錄中註明。

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説,除非是民警製作的筆錄跟剛才詢問的情況根本就不一樣,如果是這樣的話,當然就要拒絕簽字,如若民警製作的筆錄根本不存在着任何的問題,犯罪嫌疑人最好還是在筆錄上簽字。因為拒絕簽字的做法,有可能會失去對量刑有利的法定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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