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指派律師可以拒絕辯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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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嫌疑人被指派律師可以拒絕辯護嗎

嫌疑人被指派律師可以拒絕辯護嗎?

嫌疑人被指派律師的可以拒絕其為自己進行辯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五條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須另行委託辯護人;被告人未另行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辯護的分類

1、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為。自行辯護權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2、委託辯護

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託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時間具體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2)被告人隨時有權委託辯護人。

3、法律援助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因此,法律援助辯護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那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存在法律援助辯護的問題。

如果嫌疑人要求自己為自己辯護並且拒絕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師的話,法院可以批准。並且嫌疑人如果有正當的理由的話是可以拒絕法援律師的,有必要的話可以自行聘請一名律師來辯護。不另行聘請的法院在3天之內在指派一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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