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法律條文及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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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的法律條文及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綁架罪的法律條文及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綁架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同時又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現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

三、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綁架的犯罪性質也很惡劣,很多家屬因為害怕犯罪嫌疑人殺害被綁架者一步步的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指示,也不敢選擇報警,到最後落得個人財兩空的境地。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對綁架的這種犯罪行為是要進行嚴懲的,但很多時候家屬也得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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