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解釋全文394條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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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解釋全文394條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我國刑事訴訟法肯定也是案件不一樣,那麼參考的法條也是不一樣的。貪污受賄罪在我國的刑法和刑訴法當中都是有規定的。不過貪污罪和受賄罪這是兩個不同的罪名。在我國刑訴法第394條當中,主要是針對貪污罪的一些規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刑訴法解釋全文394條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訴法解釋全文394條是怎麼規定的?

第三百九十四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什麼?

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其中,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國有)財物;在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財產;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勾結、夥同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國有財產。因此,一般來説,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

三、認定貪污罪要注意什麼?

1、認定行為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所有權的標準,是看公共財物是否已經被行為人非法佔有或者已經被行為人非法取得。行為人是否實現了其貪污犯罪的故意內容或達到了其主觀上的預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觀行為與主觀故意的相互一致。

2、對於一般的貪污未遂,如果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或具備其他免予刑事處罰條件的,一般不以貪污罪論。

3、對於符合下列情形的貪污未遂行為,仍應以貪污罪論處:

(1)貪污數額巨大;

(2)為首組織策劃共同貪污的;

(3)毀滅罪證逃避偵查的;

(4)為掩蓋貪污罪行,而嫁禍於人的;

(5)企圖貪污特定款物造成惡劣影響的;

(6)有證據證實其犯罪而拒不供認的;

(7)打擊報復報案人或舉報人的;

(8)其他貪污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我國刑訴法第394條當中就是規定,國家公職人員在工作當中隨意接受他人的禮物,對公共財產佔為己有,應當交公的東西拒不交公,這就構成了貪污罪。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的話,人民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且還要沒收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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