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加重構成要件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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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劫罪的加重構成要件的情形有哪些?

搶劫罪的加重構成要件的情形有哪些?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是最嚴重的財產犯罪我國《刑法》第263條分8項明確規定了搶劫罪的嚴重情節,作為搶劫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條件。

二、涉嫌搶劫罪刑事拘留流程是什麼?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2、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3、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由檢察長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三、搶劫罪與搶奪罪之間有什麼區別

二者的區別主要是:

1、客觀行為不相同。即實施犯罪的手段不同: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強行劫取公私財物;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而不是通過威嚇迫使他人失去財物。

2、客體要件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而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一般只侵犯了財產權利;

3、犯罪後果要求不同。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根據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一般情況下,搶劫罪與搶奪罪之間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通過以上三個方面就基本可以作出認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搶劫罪就是屬於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而搶奪他人的財物,對於此行為只要在原本的基礎有加重的情節那麼就會加重當事人處罰,因此,我國也是專門規定的加重的相關情節,就是為了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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