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搶劫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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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搶劫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入户搶劫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典型的入户搶劫

典型的入户搶劫的主體特徵和客體特徵、主觀特徵與基本構成的搶劫罪相同。主體屬於一般主體,即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也可構成。主觀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強行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公民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

典型的入户搶劫的客觀方面除具有基本構成的搶劫罪的共有特徵,即當場以暴力行為、脅迫行為和其他侵犯人身的行為外,還須認定入户與搶劫之間的關係,這也是入户搶劫和在户搶劫的區分問題。在此,搶劫故意的形成應當先於入户行為,入户無非是搶劫的予備行為,行為人入户的目的就是搶劫。

2、轉化型搶劫的認定

轉化型入户搶劫是指犯盜竊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

轉化型入户搶劫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實施了盜竊行為。只要行為人着手實行入户盜竊行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論所取財物數額大小,均存在轉化為入户搶劫的可能。當然,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轉化型入户搶劫的客觀條件是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所謂當場是指行為人實施入户盜竊行為的現場即“户”內。這與其他轉化型搶劫不同,地點只能限定在户內。其它轉化型搶劫不僅包括現場,還包括被人追捕的整個過程和現場。如入户盜竊後剛離開户,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則屬於一般搶劫。

轉化型入户搶劫的主觀目的是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非法獲取財物。窩藏贓物是指保護已經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被奪回,而並非是指隱匿贓物;抗拒抓捕是指拒絕司法人員的強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毀滅罪證是指銷燬和消滅實施盜竊行為的證據。

二、怎麼認定入户搶劫

1、“户”的含義和範圍

“户”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外界相對隔離的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賓館旅店、臨時搭建的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户”,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

總之,這裏的“户”應當指私人住宅或相當於私人住宅的封閉性場所,而不包括進入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辦公室、倉庫以及公共娛樂場所;對於居民有自己的宅院的,進入其宅院範圍內,一般以視為“入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這裏的“入户”必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目的。如果搶劫雖然發生在户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目的進入他人住所甚至基於某種合法、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户搶劫”。

3、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行為必須發生在户內

入户實施盜竊時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脅迫行為發生在户內,可以認定為“入户搶劫”;如果發生在户外,則不能認定為“入户搶劫”。

在現實生活中,行為人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的行為,就構成了入户搶劫。應注意的是,我國刑法對入户搶劫的處罰也是很嚴厲的。一般情況下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在一些法定情形內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户搶劫屬於搶劫犯罪當中嚴重的情節,從《刑法》中的規定來看,此時一般是對行為人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實踐中,需要對這裏的“户”做出相應的認定,並非只要是封閉的空間,那麼就一定構成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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