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兇殺人僱主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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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兇殺人僱主如何定罪

買兇殺人僱主如何定罪?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兇殺人的僱主和實施殺人行為的這個犯罪行為人雙方屬於是共同犯罪,都應該被按照故意殺人罪來追究相關的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共同犯罪指的是二人或者是兩個以上的共同進行犯罪的一種行為。二個人或者是兩個人以上的一起因為過失到導致犯罪的,不應該論以同罪處理,不應該對於犯罪人以同罪進行論處;相關的犯罪當事人應該對於所做的犯罪行為負相關的刑事責任,按照這些犯罪當事人自己所犯的罪行來對於他們分別進行相應的處罰。

二、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衞、緊急避險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案例極少,通常要避險+立功才可能會不構成犯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可以將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大致劃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種,謀財型殺人案件:指作案人為非法獲取公私財物而實施殺人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包括搶劫殺人案件、盜竊殺人案件、謀財害命案件等。

第二種,復仇型殺人案件:指作案人為了發泄內心的積怨而實施殺人的案件。包括私仇報復殺人案件、報復社會殺人案件等。

第三種,情慾型殺人案件:指作案人為了滿足個人性欲或感情糾葛引發矛盾而實施殺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強姦殺人案件、姦情殺人案件、戀愛婚姻糾紛殺人案件、性變態殺人案件等。

第四種,遺棄型殺人案件:指因各種原因負有某種業務的人員,為了推卸責任、減輕負擔,殺害義務對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將子女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導致餓死等案件。

第五種,迷信型殺人案件:指當事人基於封建迷信思想,為治病求壽、得道昇天而採用各種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種,尋釁鬥毆型殺人案件:指違法犯罪團伙成員為了逞兇稱霸或為了各種利益,在尋釁滋事或互相鬥毆過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種,其他類型殺人案件:有精神病殺人案件、激情殺人案件因各種原因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3、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

需要注意的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主體包括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4、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三、故意殺人罪的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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