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兇殺人構成犯罪既遂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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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僱兇殺人構成犯罪既遂麼?

僱兇殺人構成犯罪既遂麼?

已經構成了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着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

二、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 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三、僱兇殺人誰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僱兇殺人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的共犯論處,定罪時同樣定故意殺人罪。

但是你説的兇手一詞,確實只是民間對於行為人的一種稱呼,法律上稱之為犯罪嫌疑人;與你所説比較接近的,叫做行為犯或者正犯(親自實施者),如果是僱兇殺人,自己並沒有動手的,不能稱為正犯。

但是在僱兇殺人的案件中,因為往往是僱兇者挑起或者直接引起行為人的殺人故意,故而應當認定為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一般是主犯。

四、犯罪既遂的基本形態

犯罪既遂作為犯罪的基本形態,是認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態的一個重要參照標準,因此,確立科學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標準,對於準確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國刑法上對其他幾種犯罪形態的成立標準都有明確的規定,惟獨沒有明確規定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因此在理論界存在着爭論。在罪刑法定原則既已確立的前提下,“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更是穩固了其通説地位。但是“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不僅在表述上不盡妥當,而且在司法領域裏並不優越於其他學説,在立法層面上更是一籌莫展。以下,將從司法和立法兩個不同層面對“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展開檢討,進而主張在司法領域裏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層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的犯罪既遂標準。

綜合上面所説僱兇殺人本就是屬於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且當做出僱兇殺人行為的時候就已經構成了犯罪,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都是會受到法律的處罰,重者可能會判死刑,所以,不同的案件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性質來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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