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刑事自訴是否需要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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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刑事自訴是否需要鑑定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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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故意傷害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刑事自訴故意傷害需要提交能夠證明他人實施了侵害行為的證據,從目前司法實踐中看,所有輕傷害自訴案件幾乎全部是公安機關作為治安案件受理之後,沒有任何結論,受害人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僅持公安機關內部鑑定機構作出的構成輕傷的傷情鑑定結論,到法院要求立刑事自訴案件,具體要看受害人受傷的程度及偵察機關受理案件後鑑定結論,情節輕微可以自訴人可到法院自訴。但構成犯罪的,則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檢查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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