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搶劫罪定罪數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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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搶劫罪定罪數額是多少?

沒有正經收入的社會人員可能就會滋生犯罪的念頭而選擇了搶劫來獲取生活來源,但是搶劫對社會公眾的威脅相對較大而必須在法律處罰上得以體現,所以只要是搶劫被抓獲就必須接受刑法上相關措施的處罰。那麼,認定搶劫罪定罪數額是多少?

一、認定搶劫罪定罪數額是多少?

搶劫罪定罪數額是多少

在對搶劫罪的定性上,刑法對金額沒有限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搶劫行為,不管實際搶劫得到多少金額,均構成搶劫罪,但在具體量刑的時候,如果搶劫金額巨大的,則會對量刑產生影響。

搶劫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 搶劫罪客體要件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説,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 如比,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

(二) 搶劫罪客觀要件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三)主體要件

搶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搶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綜上所述,很多犯有搶劫罪的罪犯在沒有得手或者僅獲得了少量的財產後就會認為自己不應該被處以嚴重的懲罰,但實際上法律並不會因為其實際的搶劫數額來改變對搶劫罪的惡劣性質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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