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怎麼計算 - 年終雙薪就是年終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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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怎麼計算 年終雙薪就是年終獎嗎

一、年終獎怎麼計算

如果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其個人所得税的計算公式為:

(一) 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12=商數(按照商數查找相應的適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數A)

(二) 應納税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税率A-速算扣除數A。

例:某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為24000元。

1、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的商數2000,查找相應的適用税率為10%和速算扣除數為105;

2、 計算應納税額,應納税額=24000×10%-105=2295元。

附:個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每月應納税所得額 税率(%) 速算扣除數:

1、全月應納税額不超過1500元的,税率為3%,速算扣除數0;

2、全月應納税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元;

3、全月應納税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為20%。速算扣除數555元;

4、全月應納税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為25%,速算扣除數1005元;

5、全月應納税額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為30%,速算扣除數2755元;

6、全月應納税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為35%。速算扣除數5505元;

7、全月應納税額超過80000的部分,税率為45%。速算扣除數13505元。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税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叁仟元伍佰元后(外籍人員按肆仟捌佰元)的餘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二、年終雙薪就是年終獎嗎

由於目前年終雙薪是較為普遍的一種年終獎發放形式,許多人便簡單地把“年終雙薪”和“年終獎”等同起來,從法律角度來講這是一種誤讀。

雖然“年終雙薪”和“年終獎”都屬於廣義上的勞動報酬,但兩者界限卻很明顯:“年終雙薪”是指年底最後一個月發放兩倍於平時數額的工資,從性質上講屬於工資,只是數額上是平時的兩倍而已,這相當於把勞動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積累下來放在年末集中發放。至於“年終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中將其解釋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是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屬於獎金性質,是企業對員工全年工作的犒勞。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年終雙薪”和“年終獎”需按不同的方法來納税,可見兩者存在本質上的區別。而對勞動者來講,最主要的意義在於,明確規定的“年終雙薪”可以使勞動者在未到年終而提前離職的情況下,有權要求獲得相應比例的年終雙薪(譬如已工作10個月的,可要求發放5/6),而“年終獎”則要根據企業的具體規定發放。

三、年終獎只能年終拿嗎

目前企業發放年終獎主要有三種形式:

1、是年底多發一個月工資(此種方式法律上應界定為年終雙薪);

2、綜合考慮企業經營收益、部門績效、個人績效,讓每個員工“對號入座”得到全年一次性獎金;

3、老闆給“紅包”,給不給、給多少就都由老闆説了算。

對於第—種形式,此時的“年終獎”屬於實質上的年終固定工資,勞動者即使未到年終提前離職的,也可以主張按工作時間的比例要求單位支付,如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則構成無故拖欠或者剋扣工資。對於第二種形式,企業如規定在職員工“年終”才能拿到“年終獎”,如果員工提前離職,就會喪失這部分潛在利益。當然如果企業規定了所有員工都可以在年終獲得年終獎,員工提前離職則可以索要相應比例的獎金,但若發生爭議,勞動者主張年終獎仍然面臨證據不足的風險。對於第三種形式,由於年終獎完全取決於老闆的個人自願,未到年終提前離職,員工就不可能拿到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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