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8W

不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是什麼

事實上,勞動者只要工作了一定的年限,就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年假。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者不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是什麼呢?此外,如果由於各種原因,勞動者沒有修成年假,那在法律上,對於年休假應該如何折算成工資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述。

一、不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是什麼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員工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所在單位不扣工資和事假累計兩個月及以上,單位扣發工資的;

2、累計曠工30天及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員工,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6、復原軍人。新招工人和自謀職業回原單位工作的,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如何折算成工資

當年度結束以及員工離職時,會發生年休假如何折算成工資的問題,下面總結一下:

1、年度結束時有年假未休完。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單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標準低的,應該要支付3倍工資。

不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願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

2、離職時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糾正員工容易產生的一個觀念,以為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基礎,來判斷未休年假,其實這樣是錯誤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

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如果離職時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通過上文的講述,相信您應該已經對年假有了最基本的瞭解,因此,當您遇到自己明明符合享受年假的條件,但用人單位卻不給假的情況時,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通過法律途徑幫助您去跟單位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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