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競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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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競合嗎?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競合嗎?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是法條競合,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法條競合的,適用從一重罪處罰規則。法條競合,是一個行為同時符合了數個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但從數個法條之間的邏輯關係來看,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條,排除適用其他法條的情況。

二、法條競合的分類

法條競合,通常被分為以下四種:

(1)特別關係:一定的刑罰法規,對其他法規處於特別關係時,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此時僅適用特別規定,內有兩種情況:一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的關係;二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別關係。

(2)補充關係: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於補充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

(3)吸收關係:乃一犯罪事實之內涵,當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實之內涵者,則後者已包含於前者,故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a: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例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恐嚇他人,而該當於恐嚇罪,其後,果真將他人殺害,則又該當於殺人罪,此時僅論以殺人罪即為已足。

b: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例如既遂罪吸收陰謀、預備、未遂罪。在共犯則正犯吸收從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從犯。又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例如偽造行為吸收行使偽造行為。

c:必然附隨行為之吸收。例如偽造文書、有價證券罪吸收偽造印章、印文罪。

(4)擇一關係:不得兩立的兩個刑罰規定,只能適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之背信罪,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佔自己持有他人財物之侵佔罪,由於侵佔行為當然含有背信的性質,則如該行為已合於侵佔之具體規定時,只能擇侵佔罪處罰。

法條競合的情況在法律上是非常常見的,主要原因在於相關的犯罪事實是非常相似的,在法律上沒有必要按照兩種犯罪事實來進行判決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並由法院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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