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怎麼區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5W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般情況下,兩者之間的界限十分明顯,不難區分。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行為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司法實踐中,涉及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界限區分問題的主要是關於為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的定性。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怎麼區分

採用綁架人質的非法手段,迫使他人償還債務的行為,從表現形式上看與綁架罪很相似,但卻和綁架罪存在很大的差別。其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前者的目的只是為了索取自己的財物,以實現自己的合法債權。因而這種行為並沒有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只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顯然不符合綁架罪雙重犯罪客體的要求。不過,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關於執行<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頒行前,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處理不一,有的按非法拘禁罪處罰,有的則按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此,“兩高”頒佈的這一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索債為目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定非法拘禁罪,不能定綁架勒索罪。”這一司法解釋的精神被修訂後的1997年《刑法》第238條第3款所吸收。因此,對於行為人與他人有債權債務關係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但是,是否對以討債為目的的綁架行為一律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呢?司法實踐中,有的同志認為《刑法》第238條第3款規定的“債務”只包括合法債務,而不包括非法債務,如果為索取非法債務而綁架、拘禁他人的,應以綁架罪定罪處罰。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6月30日通過的《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定非法拘禁罪予以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