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過程中撕票屬於什麼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一、綁架過程中撕票屬於什麼罪?

綁架過程中撕票屬於什麼罪?

綁架過程中撕票屬於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可見,綁架之後又撕票的,應當按照《刑法》的這一規定,按綁架罪從重處罰,不再判故意殺人罪進行數罪併罰。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綁架罪如何認定既遂?

綁架罪罪數形態的認定主要存在於以下二種情形:一是在綁架罪實施過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實施組織罪行為過程中又犯綁架罪的,本文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討。綁架罪侵犯的是複合客體,犯罪行為人侵害的不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時還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權。

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為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定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罪併罰來處理,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並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這種嚴重的法律後果並非出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出於一個故意,實施一種行為"綁架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結果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數罪而不是實質數罪,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因為重傷或死亡作為綁架罪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作為包容犯可作綁架情節從重處罰。

綁架行為實施之中,一旦被綁架者起訴,此時會被判處有期徒刑等的刑事處罰。對於那些在綁架勒索錢財後撕票的行為,一般都會導致其他的主體死亡,檢察院在量刑此類綁架案件時,會結合收集到的證據,然後判處實施綁架行為的主體陳承擔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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