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之後又有撕票行為該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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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之後又有撕票行為該怎麼處罰

撕票行為一般出現在綁架過程中,此時由於沒有及時交付贖金或者被綁架人看到了綁架者的樣貌,從而被滅口。而在綁架過程中如果伴隨有撕票行為的話,無疑情節是更為嚴重的。這樣的情況下,應該怎麼進行處罰?相信很多人都比較關注,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們做詳細解答吧。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可見,綁架之後又撕票的,應當按照《刑法》的這一規定,按綁架罪從重處罰,不再判故意殺人罪進行數罪併罰。

一、綁架後撕票怎麼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對於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為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定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呢?本文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罪併罰來處理,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並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這種嚴重的法律後果並非出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為。

二、綁架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

關於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以上、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要注意的是,雖然綁罪比一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法定刑要重,但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對綁架行為是不負刑事責任的。如果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在綁架過程中,又殺害、傷害被綁架人的,則應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負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但這裏的殺害主要是指事後的殺害行為,而並不是在綁架過程中造成了被綁架人的死亡。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綁架過程中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此時一般是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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