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司法解釋一》關於房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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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是日常生活中,最為常見的一類不動產無權,在司法實踐中,人們就房產的歸屬問題存在爭議而引起的糾紛案例是較為常見的,為了使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有法可依,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物權法等法律規範,你是否知道《物權法司法解釋一》關於房產的規定是怎樣的呢?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物權法司法解釋一》關於房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物權法司法解釋一》關於房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不動產確權爭議中登記的證明力,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本條是對不動產物權確認糾紛中,是否可以否定不動產登記簿在證明不動產物權歸屬中的證明力所作的規定。

在不動產物權確認糾紛中,如一律賦予不動產登記簿以終局證明效力,則既為不動產登記制度功能所不能承受之重,又有違訴訟證據的基本原則。

承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存在不實這一點在內部關係中尤為重要。而在外部關係中,則需協調好真實權利保護與交易安全維護之間的關係。

我們可以看出,房產等不動產採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也即房產所有人發生變動之後,時需要到當地相關國家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對於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形,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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