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商標法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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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在我國是起到一個補充説明的作用,因為在很多的法律制定過程當中可能由於當時的條件限制,並沒有想到很多,因此需要在後續的司法解釋當中進行補充,作出説明,比如説商標法就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最高院關於商標法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最高院關於商標法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一、最高院關於商標法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標案件: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商標權權屬糾紛案件;

4、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5、確認不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6、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7、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件;

8、商標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9、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案件;

10、因申請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損害責任案件;

11、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

12、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標案件。

第二條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由北京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第一審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害商標權行為過程中,當事人就相關商標提起商標權權屬或者侵害商標專用權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其他

第五條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註冊及續展申請,商標局於決定施行後作出對該商標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續展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於決定施行後作出對該異議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六條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當事人就尚未核准註冊的商標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標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核准註冊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不予核准註冊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訴權和主體資格問題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七條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已經核准註冊的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前受理、在決定施行後作出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審查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八條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相關商標案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認定該決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標法有關審查時限規定時,應當從修改決定施行之日起計算該審查時限。

第九條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民事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規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持續到該決定施行後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的規定。

首先需要為大家明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出台這個司法解釋,主要還是有一部分原因是新的商標法出台,導致一些法律適用問題發生變化。其次,在這裏也給大家介紹了一下人民法院受理商標案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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