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法建築強拆的司法解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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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違法建築強拆的司法解釋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違法建築強拆的司法解釋規定是怎樣的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違章建築主要包括哪些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三、違章建築拆除補償

違章建築屬於沒有任何批文或證件的建築,有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之後是不進行任何經濟補償的。如果説,這些違章建築沒有被有關部門執行過強拆,那麼在進行過拆除之後,有關部門會根據當地的房價以及物價水平,進行評估之後,做出相應的補償。

還有一種情況是,當地農村的房子存在違章現象。而在我國農村一般情況下房屋是沒有這些產權證件的。對於這種情況來説,我國政府為了維護廣大人民羣眾的利益,政府是會進行一定額度的補償的。這些房屋的補償標準一般按照當地有證件的房屋補償價格進行補償。如果當地農村沒有,不存在有證件的房屋,那麼在進行違章建築拆除之後,我們可以根據有關部門對當地的物價水平作出的評估,來設立一個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違章的建築人民政府進行拆遷是不支付任何的補償款,還要按照造價進行罰款。如果是合法的拆遷,拆遷部門會根據具體的情況下支付一定的賠償金。並且是先進行支付拆遷款,再進行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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