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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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對於危害國家的行為法律都有規定來約束犯罪分子的行為,那麼販賣毒品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販賣毒品對於社會是構成了危害了的,毒品對於一些國外的國家來説是合法的,但是在中國則是違法的,具體的關於販賣毒品罪的法律知識請繼續閲讀下文內容。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和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排斥、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款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三百五十五條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心臟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6.10)

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嗎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第二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四)、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六)、鹽酸二氫埃託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八)、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三)、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四)、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綜上所述,販賣毒品、走私運輸以及製造毒品,無論數量的多少都會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犯罪情節程度的不同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也不同,國家對於販賣毒品罪的法律規定是十分嚴格詳細的,由此也看出我們國家很重視對於毒品的管理,若還有其他問題可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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