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辯護技巧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販賣毒品辯護技巧有哪些?

一、販賣毒品辯護技巧有哪些?

1、公訴機關指控的販賣毒品的品種,數量是否成立,包括審查證明販賣毒品數量的物證、書證、鑑定報告和證人證言,審查證人證言是否有矛盾;審查公訴機關指控的販賣毒品數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應從販賣毒品總量中減掉。是否有幫人代購的行為,如不營利,且數量較少僅用於吸食,則屬於持有毒品。

2、被告人是主犯還是從犯,如果是從犯,應主張從輕處罰。

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辦案機關辦案過程中是否依法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為運輸毒品,要審查被告人是否明確知道自己所運輸的物品是毒品。如果並不知道運輸的是毒品,則不構成犯罪。

5、審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節,是偶犯初犯還是累犯。

6、審查公安機關辦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來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來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7、審查是否存在超期羈押的情形,在超期羈押期間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為有效證據。

8、審查是否存在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偵查期間,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二、販毒處罰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對於販賣毒品罪的辯護情況,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販賣毒品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和造成人員嚴重傷害的,應當從嚴從重進行處罰,有關辯護的技巧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合法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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