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罪的構成要件及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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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其量刑標準:
1、 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其標準為必須具備下列情況之一: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2、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 200克以上不滿 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滿 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3、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 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節嚴重的,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