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罪未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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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未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販賣毒品罪未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販賣毒品罪未遂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47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立案標準是什麼?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將其運輸、攜帶、寄遞進出國(邊)境的行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毒品,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販賣”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的行為。

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注射的毒品,對代購者以販賣毒品罪立案追訴。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數量達到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數量標準的,對託購者和代購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訴。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代購代賣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運輸”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採用攜帶、寄遞、託運、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

日常生活當中,毒品類型的犯罪行為,我們國家規定的是比較嚴格的,任何觸犯毒品類型犯罪都必須要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罰。當然了,如果針對販賣毒品未遂的需要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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