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構成要素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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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能夠知道在瞭解單位犯罪的一些相關的處罰規定之後,我們還是想了解關於更多的單位,犯罪的一些構成要素,那麼單位犯罪的構成要素都有哪些?根據規定,單位犯罪的構成要素應該包含一些團體公司以及其他的組織,具體我們來看下面的文章。

單位犯罪的構成要素都有哪些?

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

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或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1、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年6月25日

2、個人為進行犯罪違法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引者注)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裏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於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

所以在看過本篇文章之後,我們就能夠進一步的瞭解了單位犯罪的一些構成要素以及構成要件,其實説白了單位犯罪的構成主體還是以一個團體為主的,文章中描述的就是關於單位犯罪的構成要素都有哪些,如有疑問,請隨時訪問我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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