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犯罪構成要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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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迫犯罪構成要素有哪些?

被迫犯罪構成要素有哪些?

(1)犯罪人出於心理上的恐懼,受到的威脅往往關係到自己或家屬的名譽和安全;

(2)犯罪人在案件中處於次要的從屬地位,所犯罪行較輕;

(3)犯罪惡性較淺,犯罪人犯罪後的悔恨和恐懼心理明顯。犯罪人在受他人威脅和挾制的情形下實施的犯罪。

二、被迫犯罪的認定

我國刑法規定被迫犯罪叫脅從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並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願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如果行為人的身體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對被脅迫者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即開始被脅迫、不情願地參與犯罪行為,但後來嚐到了甜頭、得到了好處,而非常積極地、自願地繼續參與犯罪者,不能仍然認為還屬於脅從犯,綜合全案,可能就是從犯甚至主犯了。脅從犯的本質特徵在於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説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願的作出的。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説;

2、對於先是被迫參加,而後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被迫犯罪在法律上一般會從輕判處,主要原因在於當事人本身可能並不涉及到主觀犯罪行為,可以在主犯的指使或者逼迫下構成了犯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其犯罪構成一般認定為犯罪事實的脅從犯,可以脅從犯罪對其進行處罰,具體情況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由司法機關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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