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村委會能否構成單位犯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村委會雖然不是行政機關或者營利組織卻在實際中確實作為類似於單位的組織在農村中發揮着影響力,而在現實中的確有出現過村委會而非村幹部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情況並且傷害了村民的利益,那麼,我國村委會能否構成單位犯罪

我國村委會能否構成單位犯罪?

一、我國村委會能否構成單位犯罪?

村民委員會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單位範疇。我國《刑法》第三十條以列舉的形式明確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五類為《刑法》所規定的單位犯罪。

從該條規定中不難看出,村民委員會不屬於《刑法》所規定的單位犯罪主體五種類型之一,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也沒有講到村民委員會可作為單位犯罪主體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主體的批覆》中明確規定了“對以村民委員會名義實施犯罪的,不應以單位犯罪論”,因而村民委員會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單位犯罪主體,不能對其予以刑事處罰。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否定村民委員會作為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刑法》第三十條僅是對單位犯罪主體概念所作的概括性規定,並非只有該條所列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才屬於單位犯罪主體,也不能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沒有涉及到村民委員會而片面認為村民委員會就不屬於單位犯罪。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單位犯罪的內涵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即“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

從這一規定可以清晰明確地看出,單位犯罪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二是“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就應認定為單位犯罪。這一規定與《刑法》第三十條規定本身的含義,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界定,以及第二條“個人為進行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第三條“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情形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規定,其內在涵義是一致的。

因此,《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主體的批覆》有關否定村民委員會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解釋,顯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紀要》精神。

以上就是關於“我國村委會能否構成單位犯罪”的確切答案了。綜上所述,以村委會的名號作出的傷害村民的違法行為並不能因為村委會類似於單位就將其定位為單位犯罪,因為刑法中並沒有將村委會納入到單位犯罪的範圍之中。如果對村委會的違法行為侵犯到個人應當及時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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